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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则

【 作者: 】 【 2010年02月11日 】

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则

 

一、政协会议期间交由政府系统办理的政协委员提案,由县府办按归口负责交办。各承办单位应确定一位领导分管提案办理工作;对于重点提案的承办,由主要领导负责办理工作,制定办理方案,办理意见应经集体讨论研究,报县委办或县府办审核。

二、承办单位对交办的提案,如对承办主体有异议的应当在交办后3内向政协提案委(联系人:徐时聪,电话:67238239612387说明理由和提出调整意见。

三、各承办单位应在提案交办后10内确定具体承办人员,并将具体承办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包括手机全号或机关网号),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县政协提案委邮箱(taw@yjzx.cncong2387@qq.com)。

四、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在书面答复前应征询提案者对办理的意见。

五、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案进行答复,一般应在交办后三个月内办复。如确因问题复杂、办理难度大的,经政协提案委批准,可适当延长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提案的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见办理政协提案的办文格式)。

六、承办单位办理复文应直接寄送提案者,并附寄《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同时抄送县政协提案委2份、县委办或县府办1份。提案办复后,请将提案答复的电子文本报县政协提案委邮箱。

七、提案办理完毕后,应对办理工作进行总结,报政协提案委,并填报办理落实情况表和优秀提案推荐表。对于承办4件以上提案的承办单位,应召开提案办理协商座谈会,邀请提案者、县政协提案委主任参加。

八、对于有主、会办单位的提案,由主办单位牵头,会同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取得一致办理意见后,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若不能取得一致办理意见,主办单位应报请县政府办公室协调办理。

 

县政协提案委员会

2010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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