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之窗  
提案工作动态
首页
> 提案之窗 > 提案工作动态

政协永嘉县委员会提案工作规则

【 作者: 】 【 2012年03月23日 】

政协永嘉县委员会提案工作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全国政协关于加强和改进提案工作的意见》及省、市关于提案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界别和界别活动组政协专门委员会(以下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行政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推进科学发展、改革开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充分发挥提案在促进我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界别和界别活动组、政协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充分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大会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大会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政协永嘉县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提案工作;

(二)制定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务

    (四)对收到的提案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五)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反映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建议;

(七)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

(八)组织评选表彰优秀提案、提案积极分子和提案办理先进单位;

(九)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适当公开提案全文和办理复文,逐步推动提案工作公开化;

(十)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讨,开展提案工作理论研究;

(十一)加强与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与协调;加强与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界别和界别活动组以及县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二)接受上级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加强与其他县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

第十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二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县政协委员和在永的省、市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参加政协的党派和人民团体、界别和界别活动组,可以本党派、团体、界别或小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三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工作大局和我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需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联名提案人要参与提案撰写;以界别、界别活动组或联组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四)提案应当以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档为载体,按照统一规定的格式提交。

第十四条  提案可以在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五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有关调研视察报告、反映的社情民意或者在县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专题协商会议上的发言按照要求转化为提案。

建立政协提案委员会、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提案委员会主任召集,协调有关提案选题、调研、督办等方面的工作。参加政协的党派和人民团体、界别活动组、政协专门委员会要了解、掌握本组织成员个人提案情况,提出明确的质量要求。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  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对涉及提案者所在单位职权范围的提案,应当由其上级领导部门或者本单位主要领导研究办理。
  对内容相同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并案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提案者。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立案。所提意见和建议视不同情况以委员来信、或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参考。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

(六)不属于本县权限范围的;

(七)属于学术研讨的;

    (八)为本人他人及经济组织解决具体问题的;

(九)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十)指名举报的;

(十一)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的;

(十二)内容空洞、没有具体建议或者一案多事的,以及近几年连续提案而承办单位已作出明确的答复且提案者也表示满意的。

未予立案的,应当及时通知提案者。在征得提案者同意后,可作撤案处理。

第十八条  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提案委员会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重要提案或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十九条  提案经审查立案后应当及时交办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县政协办公室会同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召开提案交办会议,按归口管理原则,集中交有关单位承办;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县政协办公室及时送县委办公室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交有关单位承办。承办单位对交办的提案,如对承办主体有异议的,应当在交办后5日内与交办单位联系,不得搁置不报或自行转送其他单位。调整承办单位应当征得交办单位同意。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条  提案的承办单位是指承办提案的县委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及有关工作部门、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各功能区、镇和街道,县级有关人民团体及驻永有关单位等。承办单位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本着纳言资政、改进工作、解决问题的原则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加强领导,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务求实效。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案按规定的格式行文进行答复。一般应在交办的三个月内办复,如确因问题复杂、办理难度大的,必须提前向县政府办督查室县政协提案委员会提出延期申请,说明理由(如超过办理时限且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属未按时办理),经同意后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应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应纳入议事日程,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解决不了或不予采纳建议的,要明确答复并说明情况,将提案留作参考,以取得理解和支持

(二)承办单位办理提案,应当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办理党派、人民团体、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和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提案,应当与提案者当面沟通协商。

(三)办理复文直接寄送提案者。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人;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或召集人指定的联系人。党委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同时抄送县委办公室和县政府办公室;政府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同时抄送县政府办公室。所有提案办理复文均须抄送提案委员会2份。答复意见应按办理结果,在首页右上角标明分类标识。一般分为“A”、“B”、“C”三类: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部分解决或已列入计划解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受条件限制留作参考或不可行的,用“C”标明。

(四)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同办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在交办后2个月内会办单位将会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五)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提案者在收到办理复文后,应当5日内填写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向提案委员会反馈办理意见,由提案委员会适时汇总反馈有关承办单位。提案者对办理结果表示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当与提案者再次沟通协商,在一个月内作进一步办理和答复。

第二十一条  对事关党和政府的工作重点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并亟待解决的热点问题,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具有较强的现实性可行性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可作为重点提案报请主席会议审定。重点提案由主席、副主席分工进行重点督办,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对口的原则,选择重点进行督办。

第二十二条 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重点提案,由县委和县人民政府领导根据工作分工领办,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具体牵头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要听取重点提案办理方案和办理情况汇报,开展调研,召开重点提案办理座谈会,和提案者面对面沟通协商;办理意见应经集体讨论研究后,报县委办公室或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办理结果及时函告提案者和督办该提案的有关领导,同时抄送县政协提案委员会。

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提出的提案被列为重点提案的,应专题报送县委主要领导阅批。承办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工作重点,选择若干提案,作为本单位办理的重点提案,由单位领导负责进行重点办理。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要重视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较强的提案,要将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建议以适当方式报送有关领导。对于目前尚不具备采纳落实条件的,要在提案答复中如实说明情况,作出明确的解释。要建立跟踪办理机制,待条件成熟时采纳落实,并及时将办理结果向提案者反馈。

提案重点承办单位全部办结委员提案后,应当及时向提案委员会提交办理工作总结。政府部门的承办单位还应当同时向县政府办公室提交办理工作总结。

县政府应向县政协常委会通报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四条  提案的督办在主席会议领导下,由县政协办公室统一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可以采用提案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承办单位、定期联络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对答复中承诺解决尚未落实的或者目前不能解决但列入计划解决的重要问题,提案委员会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承办单位承诺解决的并已在后续工作中得到解决的,应当及时向提案者反馈。

第二十六条 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根据对口的原则,选择若干提案,采用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等方式进行督办。

第二十七条  提案委员会应选择部分提案通过《提案摘报》方式报送县委、县政府、县政协领导阅批;对于涉及全局、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提案,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二十八条  对于未按期办复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及时催办。每年在提案基本办结后,由县政协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开展提案办理工作绩效考核和民主评议活动。

第二十九条  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或县政协提案网络系统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也可参与县政协组织的提案督办活动。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表彰

 

第三十条  县政协应当每年组织开展优秀提案、提案积极分子和提案办理先进单位评选活动,并在政协全体会议上给予表彰。

第三十一条  优秀提案的评选条件为:

(一)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爱国统一战线工作的重大问题建言献策;

(二)所提建议被采纳,对改进工作产生了较为明显的成效,或者对县域长远规划和科学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内容翔实、表述清晰、分析准确、建议具体、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在促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取得较为明显的成效;

第三十二条  提案办理先进单位的评选条件为:  

(一)办理工作主要领导重视,分管领导负责,有专人承办;

(二)办理工作制度落实,程序规范,按时限书面答复和提出合适的办理意见;

(三)及时进行提案综合分析和办理工作总结;  

(四)积极开展提案委、提案者、承办单位“三结合”的提案办理协商座谈会,推动办理落实;

(五)办理工作成效明显,提案者满意率高。

第三十三条  优秀提案和提案办理先进单位的评选应当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优秀提案由承办单位推荐,先进承办单位由提案者推荐。推荐结果经提案委员会初选后,报请主席会议审定。

第三十四条  承办单位对于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个人,可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县政协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回到项部】 【邮件转发】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