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之窗
首页 > 提案之窗

第7号:关于关注精神卫生工作的建议

【 作者: 】 【 2010年02月11日 】

7关于关注精神卫生工作的建议

提 案 人:周启德   主办单位:县府办办公室

主要内容:精神病人不仅严重影响患者及家属的生活,同时也给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已经成为重大的公共卫生和突出的社会问题。县卫生局于2009年下半年在桥下镇开展精神卫生调查试点,全镇3.5万人口共确诊精神疾病188例,患病率为5.37‰,其中精神分裂症患者、肇事肇祸倾向和曾经治疗正在服药的精神病患者(重点管理病人)86例。因此推算,我县有精神病人约5000例,重点管理病人约2300例。

近年来,精神病人引起的社会问题已经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把做好精神卫生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事务来抓,浙江省政府和温州市政府分别出台了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和精神疾病防治康复工作的实施意见,财政、卫生、民政等十几个部门共同承担起来精神卫生工作任务的落实。精神病患者治疗康复等问题得到一些解决,但由于精神疾病患者病情特殊,治疗期长,复发率高,普通家庭难以承受长期的治疗负担。同时在政策支持、经费投入、知识宣传普及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导致精神疾病防治康复工作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大部分病人特别是农村贫困病人的管理处于失控状态,部分重症病人流落街头,有的长期被关锁在家。更严重的是接近于20%的病人出现肇事肇祸伤人等危害公共安全事件,不仅给家庭带来痛苦和沉重负担,而且给治安和社会稳定带来严重隐患,影响了和谐社会建设。目前,精神病人的治疗康复主要是长期治疗以及治疗经费的维持,我县每年约2300例重点管理精神病人需要门诊治疗,常年坚持服药每人每年需500800元,每年约需150万。其中50%的患者需要住院治疗,一个治疗疗程3个月 9000元,约需1100余万元。做好重点管理精神病人的治疗康复工作需要落实精神病治疗经费保障政策,建立贫困和重点管理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政策体系,扩大精神病患者的治疗和康复覆盖率,确保贫困患者和各类有社会危害行为的患者得到治疗。政府要切实将精神病预防、康复等必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步增加对精神卫生事业的投入。

1、确保精神病防治专项工作经费。落实常规精神卫生防治管理、人才培养、应急处置、疾病监测和基础调查、技术指导等工作经费,满足精神病人的医疗和康复需求。参照温州市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按我县户籍人口每年每人投入0.51.0元计。政府需投入该项工作经费约计45万—90万元。

2、提高重型精神病患者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比例。我县所有贫困和重点管理精神病患者都参加城镇(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所产生的治疗费用按我县特殊病种最高比率报销政策规定(住院报销70%、门诊报销40%),则能解决全年精神病医疗费用共计830万元。

3、建立精神病患者的医疗和救助专项经费(基金)。主要用于贫困和重点管理精神病患者的长期治疗和康复补助。建议政府每年设立250——300万元的补助基金,对贫困和重点精神病患者进行补助。确定贫困和重症精神病人医疗费用补助标准,鼓励重症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对治疗对象实行住院补助,补助标准可按每人每日补助30元计,每人每年享受3个月(按每年1000人住院治疗,则补助总费用为270万元)。

4、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企业、社会有识志士积极捐资筹款作为救助基金的补充;民政、残联、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机构按政策对贫困和重点精神病患者进行二次补助,为患者家庭减负、实实在在让患者感到政府和社会各界对弱势群体的关怀。

 

 

回到项部】 【邮件转发】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